锅炉产品出厂时,提供的技术资料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五)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七)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八)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
对于A级锅炉,至少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二)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二)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汽水系统图;
(四)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12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当载明下列项目:
(一)锅炉型号;
(二)制造单位产品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四)额定工作压力(MPa)或者额定出口压力(MPa);
(五)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
(六)再热蒸汽额定进、出口温度(℃)及额定进、出口压力(MPa);
(七)设计热效率;
(八)制造单位名称;
(九)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十)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